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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止中东呼吸综合征传入我国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7-20 9:21:19      浏览次数:

自2015年6月《质检总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旅游局关于防止中东呼吸综合征传入我国的公告》(2015年第69号)发布以来,迄今我国未出现本地传播病例,但世界范围内仍新发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578例,新增死亡病例186例,并有新增病例通报国家。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公布,自2012年9月至2016年6月22日,全球共有27个国家向WHO通报了1768例中东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感染实验室确诊病例,其中630例死亡。通报国家包括,中东地区11个国家:埃及、沙特阿拉伯、阿联酋、卡塔尔、约旦、阿曼、巴林、科威特、也门、伊朗、黎巴嫩;欧洲8个国家:意大利、法国、德国、英国、希腊、荷兰、奥地利、土耳其;亚洲5个国家:泰国、马来西亚、菲律宾、韩国、中国;以及非洲突尼斯、阿尔及利亚和北美洲美国等国家。

鉴于中东呼吸综合征上述疫情,我国口岸防控形势依然严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质检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旅游局为防止中东呼吸综合征传入我国,巩固并提升中东呼吸综合征防控能力,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发生国家/地区的入境人员,如有发热、咳嗽、呼吸困难等急性呼吸道症状,入境时应当主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入境后2周内出现上述症状者,应当立即到医院就诊,并向医生说明近期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发现中东呼吸综合征确诊病例或者可疑病例,应当移交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一步诊治。

二、来自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发生国家/地区的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以及旅行社领队人员,应当配合出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开展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等工作,并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医学措施。

三、来自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发生国家/地区的交通工具负责人,集装箱、货物、行李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邮件的承运人,应当配合检验检疫机构的卫生检疫查验工作。对可能被中东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污染的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邮件按规定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

四、前往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发生国家/地区的人员,可以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咨询或登陆质检总局网站(http://www.aqsiq.gov.cn)疫情预警专栏、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http://www.chinacdc.cn/),了解该地区的疫情和有关预防方法,增强防病意识。

五、建议前往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发生国家/地区的人员尽量避免前往医疗机构,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如勤洗手,未洗手前避免用手直接接触口、鼻、眼;避免与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人密切接触;尽量避免接触单峰骆驼、蝙蝠等,必须接触时则需注意个人防护并及时洗手;注意饮食卫生,不吃未彻底煮熟的食物、未经消毒的奶、未削皮的水果、生的蔬菜,不喝不干净的生水等。在旅行中如果出现发热,伴有咳嗽、呼吸困难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应当立即就医。在入境时要向检验检疫机构主动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