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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瘦肉精”案“毒”倒6案犯

发布时间:2014-2-19 9:50:55      浏览次数:

    明知“瘦肉精”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且国家明令禁止给家畜喂食,仍故意给生猪肉中掺入,结果被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昨日从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获悉,被告人弭某、刘某、张某在一起“瘦肉精”案件中,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王某、俎某、许某因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并禁止张某、许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从事生猪收购、屠宰、生产、销售等相关活动。

    高新区人民法院刑庭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份,被告人王某从天津市第二冷藏冻品批发市场一陌生男子手中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60瓶含有沙丁胺醇的药品,将其中45瓶药品以每瓶15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某(在逃),并经王某某介绍,以每瓶300元出售给被告人俎某10瓶药品,被告人王某从中获利6750元。被告人俎某购买药品后将其中5瓶以每瓶400-5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许某,从中获利约1000元。被告人许某将该5瓶药中的2瓶以每瓶7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刘某;将其中3瓶以每瓶800-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弭某、刘某、张某,从中获利1500元。被告人弭某、刘某、张某自2012年4月起,将其中约2瓶多的药品在高青县湾头屠宰场屠宰生猪过程中向约284头生猪体内注射,每头生猪约注射2毫克药品,并将注射药品后的生猪注水后屠宰销售获利。

  高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弭某、刘某、张某在生产、销售的生猪肉中掺入对人体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导致注射沙丁胺醇的有毒生猪肉流入市场,造成食品安全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王某、俎某、许某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弭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张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许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并禁止张某、许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从事生猪收购、屠宰、生产、销售等相关活动。

  链接:山东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山东法院高度重视依法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为进一步开展好这项工作,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期公布了5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被告人井西军等14人为牟取非法利益,用收购的餐厨垃圾、废弃油脂等“地沟油”生产加工“食用油”,销售金额高达2181万余元;被告人宋纪述等5人对生猪注水并销售,以次充好,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销售金额1400余万元;被告人王焕利收购病死鸡后,经过浸泡、分割等方式加工成鸡腿、鸡胸肉等产品,销售金额达569763元;被告人任小丽等4人以收购的狐狸肉、鸭肉为原料,加工包装成假冒羊肉,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46382元。上述被告人分别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安祥身等4人使用双氧水、火碱、草酸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海参、毛肚、鱿鱼等食品,销售价值共计13968元,被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3年,山东各级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件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140件,判处犯罪分子282人,分别是2012年的5.38倍、5.64倍。